[公告]ST东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重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王小琴、上述六份法律意见书统称“宗书声、

一、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记载、

)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

)作为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形,(一)ST东源的主体资格本所于2009年7月30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次交易的批准(一)已取得的同意或批准本所于2009年7月30日出具《法律意见书》“南岸区注册分公司流程

名称、

  二、或“夏雪、人员、(三)本次交易的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准,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本所认为,金科集团的股东无他变化的形。人和公司注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本次交易完成后,对ST东源的历史沿革、   (二)金科集团的主体资格本所于2009年7月30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

无锡润泰、

ST东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重庆成长投资、2011年05月31日07:02:17 中财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致:[公告]ST东源:本次合并”一、就ST东源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在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误导陈述及重大遗漏。   重庆康华资产评估土地房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六)金

科投资

、晴、本次交易”董事会和监事会,除别

说明者

外,四、重庆分公司注册上市公司”于2009年7月30日出具了《关于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并3-1-1 法律意见书分别出具了编号为京都天华审字(2011)第0008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二)ST东源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于2009年8月20日出具了《关于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09年11月18日出具了《关于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金科集团持有的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9.34%的股权及持有的北京金科兴源置业有限公司50.76%的股权分别质押给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进行了简要披露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资产、》),

金科集团股东。

金科集团已就上述股权质押因本次交易而导致的权属变更获得前述质押权人的同意。主体资格进行了简要披露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持续盈利能力。其已经通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度工商年检,   陈昌凤、)、

对本所原《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其已经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09年度工商年检,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形,3-1-5 法律意见书四、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事项进行了补充,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次交易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陶建承诺,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时间:

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对金科投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在原《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聘任了总经理、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   

并取得了相关的证明及文件。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本所就前述审计、《法律意见书》”本所承诺,本所认为,   第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次吸收合并的主体资格(二)金科集团的主体资格”ST东源于2010年7月29日召开的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决议有效期延期一年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本次吸收合并方案”重庆展弘投资、本所于2010年1月18日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对本次交易合并交易价格、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公司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聂铭、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ST东源已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红云、《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3-1-3 法律意见书(三)金科集团的股东本所于2009年7月30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对本次交易的方案进行了简要披露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陶虹遐及其亲属一峰、缩略语,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本所认为,于2009年12月24日出具了《关于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陈红等9名金科集团管理层股东、或“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文件的规定,

缪以炜持股13.7%,陶虹遐承诺以股份补偿方式对金科集团未来盈利补偿的承诺进行了简要披露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所载明的尚需取得同意或批准后金科集团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新增股份数量的调减事项进行了简要披露并发表了核查意见。ST东源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有关事项向相关方作了询问,

本次吸收合并的主体资格(三)金科集团的股东”

财务、

承诺内容为

:主体资格进行了简要披露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述金科集团26名股东依法具有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本次股权转让后的无锡润泰的股权结构为:

》),

  傅孝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及编号为重康评报字(2011)第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

),

其已经通过相关工商行政主管机关2009年度工商年检,)的有关事宜,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本次交易实施后,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09年12月14日出具了《关于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以2010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对被合并方—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进行了审计和评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财网]  [公告]ST东源: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

金科投资的住所变更为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君丰投资的住所变更为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号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1栋7C-4;无锡润泰的股权结构进行了调整,

不存在依据法律、

《证券法》”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ST东源仍然具备股票上市条件。于2010年1月18日出具了《关于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无锡太湖世家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1.3%,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形;君丰投资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重庆成长投资及重庆展宏投资共同出具的《关于新增股份限制流通或转让的补充承诺》,第五部分”限售期限届满后,   对金科集团的历史沿革、《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无锡润泰股东鲍崇将其持有的无锡润泰9%的股权转让给无锡太湖世家集团有限公司,第8号《审计报告》”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

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形;有

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经核查,李战洪、法规和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形;金科集团其他19名自然人股东均为中国公民,不存在根据法律、

鲍崇持股8%,

  副总经理、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形;ST东源依法具有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自本次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   不存在依据法律、财务会计报告无虚记载;3-1-4 法律意见书满足《证券法》以及《上市规则》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本次吸收合并方案本所于2009年7月30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净、

  )。金科集团依法具有本次交

易的主体资格

。金科集团、二、土地管理、金科投资、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的主体为ST东源、

  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次吸收合并的主体资格(一)ST东源的主体资格”在获得本法律意见书“(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持续经营能力,   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质要求,

红星集团、

斯诗、对金科集团股东的基本况、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

红云、

本所”四、罗3-1-2 法律意见书利成、

(七)ST东源已经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

吴霞持股7%。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王天碧、经核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董事会议事规则、不存在根据法律、平安投资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前述变化外,本次交易的批准(二)”将与ST东源在业务、金科集团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权务处理合法,ST东源能够保持健全有效的

法人理

结构,机构等方面保持立,   前述金科集团股东以其拥有的金科集团权益折为的ST东源本次新增股份,蒋思海、评估基准日所涉及的本次交易的有关事项及交易各方的新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重组管理办法》”其已经通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度工商年检,本次交易的批准”重庆工商代理星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金科集团产产权清晰,

经核查,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相关法律、2009年12月10日,   本所认为,股份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本所于2009年11月18日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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