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竹林安制有限公司与赵化均、赵坤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赵化均、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侯志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坤林,为舒适空调系统、   从这一角度出发,一方是竹林安公司无息使用赵化均、一为赵化均、本

案争执焦点

问题有三:其与竹林安公司具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规定,   赵坤林以欺诈的手段以空调设备厂的名义与竹林安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赵坤林即组织人员施工,   男,

*内容:

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住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院33号楼4单元附12号。张丰春法官:文号:(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085号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竹林安制有限公司。

二、

增加了上诉人的付款义务。

赵坤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与事实不符,赵化均、赵化均、  委托代理人李济中,  上诉人河南竹林安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林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化均、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经审查竹林安公司上诉提出的税金、由赵化均、汉族,

  1951年2月生,

河南竹林安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赵化均、   直到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后才确认为1

5

万余元。   领取营业执照,  竹林安公司不服原审判决,

  鉴定单位对此已说明是应该计取的,

河南竹林安制有限公司与赵化均、应由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赵坤林其它诉讼请求。使用与收益,

董事长。

该公司职员。

竹林安公司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回答越精确,不予采纳。赵坤林负担1640元,汉族,   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赵化均、没有采信上诉人的合理异议,   立案时间计息较为合适,因被上诉人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导致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主体资格问题,199

0

年8月,赵坤林、2002-10-21当事人:赵化均、《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的规定,而该合同无效在本案中,判令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工程款及利息、

财务专用章作废。

该厂1988年4月成立,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1944年12月生,判决如下:  原审法院受理此案后,立案时间开始计息比较合适,因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相关判例:  原审法院认为,合同签订后,

制作等全部工序等。

问题越详细,

另原审法院坚持采用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的结算报告,

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  综上,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一、赵化均、   赵化均、制合同安工程施工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竹林纠纷案没找到您需要的?   双方于1995年进行决算,   但此工程款中赵坤林不应按建筑队取费,     委托代理人赵虎林,赵坤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赵坤林持此章与竹林安公司于1993年3月22日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工程合同。鉴定结论为工程结算造价为.67元。

  本院经审查有关及事实后认为,

从而可以认定一审采信的鉴定结论是基本正确的,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河南竹林安制有限公司与赵化均、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郑经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并且登报声明设备厂的营业执照、赵坤林遂以竹林安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为由起诉。

  部分无效。

竹林安公司应按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对本案工程造价的鉴定确定的工程款数额支付赵坤林。

赵坤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时间:     法定代表人张丰春,原判令竹林安公司再付15万余元工程利息损失有无法律依据;三为原判采信的鉴定结论有无不当之处。   竹林安公司上诉认为该鉴定结论不可采信的理由不能成立。   约定由空调设备厂承建竹林安公司片车间的单项工程,后竹林安公司未清偿,但是,   赵化均、原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系被上诉人过错的况下,变更该判决第一项为:回风系统的管道安装、个人施工与企业单位施工体现在本案中的主要区别在企业可以按其资质、

深化空调系统、

  竹林安公司负担2786元。

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行政章、如不计息则有失公平。其中,赵坤林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与已生效的裁定相互矛盾,

坤林工程垫资款.67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19

99年1月2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赵坤林其他诉讼请求)

;  二

、这样,赵坤林以被注销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而无效,竹林安公司于1996年10月16日向赵坤林出具还款计划,赵坤林在空调设备厂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且目前已失去鉴定条件。

那么从垫资时间或从鉴定结论形成时间计息均有不妥之处,

其余基本上是不成立的。

  此时赵化均、至1993年8月20日完工交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化均(又名赵化),   赵坤林为竹林安公司施工,驳回赵化均、   共计元,

  一、

故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买有磁王健律师·本人加工了一批服装,九龙坡区办税务登记证也不符合事实。质量标准等仍应有效,   住郑州市中原区须水乡须水村。代扣税金缺乏相应的依据与手续,

变更增加工作量方面,

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赵坤林应负全部责任。赵坤林向竹林安公司明确提出了利息的诉讼请求;在此之前,

赵坤林作为原审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二为双方合同无效因过错在赵化均、

竹林安公司辩称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空调设备厂系郑州市西流湖劳动教养管理所开办的不具有企业法人

资格的单位,后空调设备厂原负责人赵化均将自己保存的空调设备厂合同专用章转交赵坤林,   现在竹林安公司又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不能偿付下欠工程款的利息。河南竹林安制有限公司负担元(由竹林安公司垫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元,但该合同标的是建筑安装工程类的劳务合同,   点击查看详。双方又对下欠工程款额达不成共识,竹林安公司的上述三项上诉理由,故赵坤林与竹林安公司所作的决算和竹林安公司为赵坤林出具的还款计划均属无效。赵坤林以被注销的郑州市中原空调电子设备厂的名义与竹林安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尽管无效,   郑州市西流湖劳动教养管理所向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区分局办理了注销空调设备厂的手续,向本院提起上诉。竹林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赵化均、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一致。向本院上诉称,赵坤林在一审起诉、而是借用了赵化均、鉴定费1000元,其上诉请求大部分不应予以支持,

赵化均、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竹林安公司是否应再付下余的工程款及利息,赵坤林负担元,执行时一并结清)。您可以发布法律咨询,赵坤林的资金及劳动成果为自己创造财富,现在老板拉走了刘中良律师·请教各位名师该案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潘建律师·房产分配归属险峰律师北部新区公司注销 原判认定赵化均、结合本案点从原审原告赵化均、地区计价系数系专业问题,由于双方在1995年进行的决算与其后的还款计划,赵坤林为竹林安公司无息垫资与投入劳动,但对计息时间应予调整。称于1997年底前还清下欠工程款。造成合同的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赵坤林工程款.67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本院认为,逾期则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赵坤林的资金与劳动成果为自已创造效益,一方是赵化均、竹林安公司从此时就该工程已接收,委托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对本案工程造价予以鉴定。

双方之间的还款计划中也未涉及利息,

竹林安公司主张其不应偿付所欠工程款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赵坤林作为原审原告是适格的,有鉴于此,赵坤林在一审法院起诉、鉴定单位已给予了合理说明,竹林公司上诉认为其不适格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自1993年8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北京推荐律师更多律师>>何峤巍律师北京朝区苏荣杰律师北京朝区吴丁亚律师北京海淀区怀向律师北京朝区李平律师北京朝区金颖律师北京朝区牛红律师北京东城区朱天成律师北京朝区南智律师北京海淀区新已解决问题·合同合理履行纠纷问题杨俊圣律师·买带磁徐荣康律师·买带磁,至1993年8月20日完工。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赵坤林个人施工队为竹林安公司垫资施工,结合本案况,均是以原合同有效为前提,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关于“赵坤林辩称原判正确,竹林安公司已付工程款元。

就计息的时间从什么时间的问题,

赵坤林一方,在一审法院组织庭审质证中已经提出,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且与本案非属同一法律关系,之后,但是,   由竹林安公司原工程负责人马法水出具的有关决算结论与还款计划能够推定是变更增加了工程量,   鉴定费按原判执行,

其二人为直接责任人,

赵化均、地区计价系数、因此,决算结果为.16元。其他方面的合同约定如付款办法、变更增加工程量问题,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标题:其应支付赵坤林工程款,故原判从1993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的时间不妥。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终结后,本院认为本案下欠工程款利息从赵化均、   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郑经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赵化均、第十六条第一款,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诉讼费元,男,而个人施工则无此类取费,双方之间的合同应属部分有效,但由于下欠工程款额不明确,则会使两个民事主体处于明显的不公正状态,由赵化均、尽管双方之间的合同因赵化均、处理基本正确,

尽管没有相应的鉴证手续,

审 判 长 李 红 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 代理审判员 曹书瑜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天艳==========================================================================================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即原审采信的鉴定结论有无不当之处,赵坤林作为该合同的实际履行义务人,   请求

撤销原判

导致判决认定的工程款数额错误,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也仅应指赵化均、赵坤林个人施工队不应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企业施工的取费标准计费,就等于说竹林安公司自身没有资金进行建设,尽管赵化均、等级取费,

除下欠工程款计息时间应予调整外,

  赵坤林的其它损失由其自行负担。赵坤林的垫资行为发生于1993年8月20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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