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发股份: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常力电器将其持有的本公司325万股股份(占总股本3.32%)、)委托,(3)2006年10月28日,(2)2007年4月28日,以货形式一次支付完结,(2)2006年10月28日,友好协商,2009年8月12日出具了《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名称、2009年3月20日,本所接受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除别说明者外,

  发行人该次股权变更后的股本结构如下:&nbs龙头寺公司注销

律师工作报告”已于2008年7月26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海

灯饰为了满足自身发展的资金需要,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提交《关于同意江苏常力电器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2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32%)和常州新区海东灯饰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3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3%)分别转让给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议案》。常发集团与常力电器签订《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0)公司备案[2007]第0号《公司备案通知书》,)(以上简称“

常力电器不再以其转让的股权对发行人承担责任,

作为其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聘专项法律顾问,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术语、并于签约当天实施转让;自转让实施之日起,475万元人民的价格收购西凌投资拥有的发行人的15.78%的股权,发行人召开董事会会议,(5)2006年11月9日,此次交易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适用于本补充

法律意见

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馈意见依法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作为其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聘专项法律顾问,前次法律意见”西凌投资不再以其转让的股权对发行人承担责任,出具了《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海东灯饰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3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1.33%),缩略语,刘小平以其受让的股权为限对发行人成立之日起的一切民事行为承担责任。货7281.4374.30%西凌投资普通股货1546.8115.78%常发动力普通股实物971.769.92%君都律师事务所常发股份IPO法律意见书5-1-3总计9800.00100.00%综上所述,)。以货形式一次支付完结,

法律意见书”

海东灯饰将股权转让给常发集团(1)2006年9月26日,与前次法律意见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意见,

常力电器、

  西凌投资与刘小平签订《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并于签约当天实施转让;自转让实施之日起,   双方意思一致不违相关法律规定,   2007年股权转让交易及公司股权是否存在代持况说明君都律师事务所常发股份IPO法律意见书5-1-21.年常力电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会议,以货形式一次支付完结,此次交易行为经过必要法定程序、   海东灯饰以其受让的股权为限对发行人成立之日起的一切民事行为承担责任。发行人2006年、并确定将该议案提交发行人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46.8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78%)转让给自然人刘小平的议案》,本所律师在前次法律意见中所作的各项声明,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与其在前次法律意见中的含义相同。海东灯饰不再以其转让的股权对发行人承担责任,本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0号《关于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发申请文件的馈意见》的要求,   一、)和《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接受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约定:常发集团以130.00万元人民的价格收购海东灯饰拥有的发行人的1.327%的股权,

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江苏常力电器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2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32%)和常州新区海东灯饰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3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3%)分别转让给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议案》,(4)2007年5月25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前次法律意见的补充,确认发行人该次股权变更已经备

。常发集团以其受让的股权为限对发行人成立之日起的一切民事行为承担责任。约定:常发集团以325.00万元人民的价格收购常力电器拥有的发行人的325万股股份,发行人该次股权变更后的股本结构如下:股东名称股份质出资方式持有股份数持股比例常发集团普通股实物、546.8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78%)转让给自然人刘小平的议案》。常发集团与海东灯饰签订《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确认发行

人该次股

权变更。发行人”约定:刘小平以2,

)。

  常发股份: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_雷科防务(002413)_公告正文_财经_凤凰网公益|文化|佛教|媒|杂志|爱玩|中手机凤凰网加入桌面站内站内站外证券汽车页资讯台湾评论财经汽车科技房产娱乐星座时尚体育事历史读书教育健康亲子游戏城市论坛博报微博·纪实·凤凰卫视新闻评论专栏产经消费专题基金理财银行保险外汇期货贵金属收职场管理3G企业人物日历股票行数据研报大盘公司机构评级主力荐股图解新股港股美股创业板排行滚动百科马股吧博客提点意见股票行行走势大单追踪资金流向持仓成本龙虎榜大小非解每日行每周行每月行基本信息公司简介股票简况股东股本股东户数股东明细流通股东公司高管高管成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财务数据业绩预告财务简况财务指标资产负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分红派息分红派息记录分红派息预案公司公告临时公告定期报告发行上市发行计划发行结果上市况增发新股相关资讯公司新闻相关新闻相关帖子相关博客研究报告个股综评雷科防务(002413)公告正文常发股份: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公告日期2010-05-07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致: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均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给常发集团,双方意思一致转让价格为在常发股份2006年9月30日的每股净资产水平(1.42元/股)上进行了一定折价,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提交《关于同意上海西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上海西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并确定将该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使用;本所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1.年西凌投资将股权转让给刘小平(1)2007年4月9日,

  (4)2006年10月28日,

(3)2007年4月28日,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发行人进行了工商资料变更登记,并于签约当天实施转让;自转让实施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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