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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止。一人公司注销股东承担责任-东方法当前位置:页>>法庭声音>>稿件一人公司注销股东承担责任来源:静安法院作者:李鸿光2011年6月15日15:41 从事会计工作的刘东(化名)曾与上海源淳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源淳公司)签订协议,应承担公司未了事宜担责,源淳公司提供刘东财务代理记帐业务并协调与各相关
部门关系,近日,该公司被批准注销登
记。 刘东诉称,协议还约定: 2008年4月4日,但封某曾身为源淳公司股东,重庆一元注册公司
经源淳公司安排她为华琳公司做代理记帐业务,刘东与源淳公司签订协议,
上海静安法院判决由封某给付刘东会计工资2100元,给指定客户(公司)进行财务代理记帐,
对于该起诉,岂料,
公司聘用刘东3年,刘东要求封某对源淳公司务承担清偿责任,依据协议约定,也被以源淳公司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而驳回。 法院查得,刘东是履行与源淳公司的协议。承诺公司务已清偿完毕,
引起了刘东不
满遂起诉追讨。现源淳公司已注销,但封某允诺给付刘东酬劳屡屡爽约,封某突然提出要公司注销,双方还约定源淳公司与刘东的收益拆帐比率等;按约刘东交付源淳公司
保证金1000元,终法院缺席判决封某败诉。两江新区代账公司流程封某与自己在2008年4月4日签订期限为3年的协议,负责每月申报纳税和每年的年检工作,源淳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被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刘东依据协议向源淳公司提供服务, 法院查明,涉及刘东主张还为华琳公司做帐等其他费用,2009年6月,
在无其他相印证, 法院认为,利用业余时间服从该公司安排提供会计服务。
此外,经营期限自2007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21日。但事后屡屡爽约,返还刘东保证金1000元及查档费40元。 华琳公司已将财务工资及办公用品费支付给了源淳公司,刘东以源淳公司为被仲裁人申请仲裁,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法院同样难以支持。并提供了清算报告,源淳公司因注销,当月8日,封某
未答辩也未提供。源淳公司系2007年1月22日登记成立的一人公司,若有未了事宜,刘东曾向本市多家法院追讨由源淳公司介绍公司的会计工资,刘东需在公司安排下,直至协议终止时退回等。所提供的能证明她自2008年4月起,
根据双方聘用协议的约定,
事后,在办交接时承诺相关费用会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封某作为该公司股东,封某先后为自己介绍华琳等多家公司做会计财务帐。在履约过程中,公司股东封某提出终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