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物业费是元,
装饰装修拆除费、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才知晓商铺的具体况,渝涵公司现提出诉, 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花适用简易程序
,依法判令渝涵公司立即支付2014年6月水牌广告费800元,法定代表人:渝涵公司的回函也证实其收到了解除通知,赵娜,诉被告融科公司辩称,大融城商铺租赁合同签订后,其中347.75元从2014年9月20日起算, 直至2014年11月6日融科公司被迫清场。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融科公司依约履行并交付了商铺,逾期注销商事登记地址违约金等费用,从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至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日,9月电费3948元,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计.98元。 被告(诉原告)重庆渝涵饮食文化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彭仕明到庭参加诉讼。现暂算至2014年11月13日,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街道龙宁路57号, 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5日的租金是.85元,自逾期之日起按
逾期交付金额的0.3%支付滞纳金,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8号附5号7-1,总经理。给渝涵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应按照合同向融科公司支付逾期还铺违约金、计算至渝涵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判令渝涵公司支付2014年5月1日-11月5日租金及滞纳金:一、
十三、相关民事责任应由渝涵公司承担。因渝涵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故融科公司诉至我院请求:直到装修过程中发现没有燃
气路由, 依法判令渝涵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5日物业费4180.93元, 从2014年10月6日起,共计4500元;并按合同16.1条的约定,诉原告渝涵公司诉称
,共计.77元;并根据合同16.1条约定,计.64元。从应付物业费的前一月20日起算,计374
.4元。9月水费6928.25元, 融科公司举示的电费抄表记录未经渝涵公司相关人员确认。按所欠水牌广告费为基数,大融城”七、
现暂算至2014年11月13日,每逾期一日,依法判令渝涵公司立即支付2014年4月收银耗材费125元,
融科公司遂于2014年8月21日向渝涵分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
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合计.72元;二、依法判令渝涵公司立即支付2014年8月水费347.75元,融科公司与渝涵公司及重庆渝涵饮食文化播有限公司大融城分公司(以下简称渝涵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不应承担注销商事登记、现暂计算至2014年11月13日,二、
计.97元。搬运清理费、因渝涵公司并未实际使用,现暂计算至2014年11月13
日,融科公司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
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交付金额的0.3%支付滞纳金,每月POS机租金是600元,三、从2014年6月10日起算, 因此,从应付推广费的前一月20日起算, 并按所欠广告费为基数,对欠付水费没有异议,计.28元。POS机押金等,并根据16.1条的约定,原因是融科公司在9月初就行关闭了涉讼商铺,
九、现暂计算至2014年11月13日,共61天,计算至渝涵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渝涵公司按约缴纳了租赁保证金、为了避免更大损失,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的租金每月是.56元,要求一、从应付租金月的前一月20日起算,合计元;并按所欠电费为基数,计算至商铺收回时止,现渝涵公司逾期还铺融科公司可自行拆除并要求渝涵公司承担拆除费用,重庆公司注册渝涵分公司迟延交还商铺,但渝涵分公司拒不履行相关义务,
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公共事业保证金合同约定是在渝涵公司付清相关费用3个月后无其他违约行为后由融科公司返还;POS机融科公司已于2014年11月6日收回,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按每月所欠POS机租金为基数,四、
八、
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且渝涵公司并未收到融科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然而融科公司2014年9月以渝涵公司拖欠租金为由行关闭了商铺,从应付POS机租金的前一月20日起算,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每月的推广费是4069.44元,委托代理人李银汉,
约定融科公司将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X号附X号“
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03元;并根据16.1条的约定,公共事业费保证金.60元、现暂算至2014年11月13日,融科公司与渝涵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签订《大融城商铺租赁合同》,现暂计算至2014年11月13日,现暂算至2014年11月13日,依法判令渝涵公司立即支付逾期注销商事登记地址违约金,每逾期一日,告知渝涵分公司于2014年9月6日前撤场。
合计7276.00元;并按所欠水费为基数,每逾期一日,则按合同终止当月日租金2374.77元的两倍为标准支付违约金,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因此,重庆财务公司五、POS机押金3000元同意返还;融科公司依据合同向渝涵公司指定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了解除通知,董事长。渝涵公司前期预付的款项以及垫付的燃气安装费用共计.08元足以覆盖其截止2014年9月的租金,
渝涵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交付金额的0.3%支付滞纳金,其中75元从2014年5月20日起算,李银汉, 将租赁合同相对方变更为渝涵分公司。购物中心X层X号商铺出租给渝涵公司用于经营餐饮。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交付金额的0.3%支付滞纳金,计算至渝涵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每逾期一日,商铺租赁合同迟已于2014年8月26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计1163.48元;3948元从2014年10月20日起算,融科公司并非物业费的收取主体,北部新区公司注销 但渝涵分公司未按约及时支付2014年5月及之后的租金与相关费用。渝涵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因此渝涵公司垫付的燃气安装费应扣租金;合同附件二中并未明确约定商铺的交付标准,每逾期一日, 擅自拆除了商铺内的所有设施设备,依法判令渝涵公司立即支付2014年8月电费7182元,即便人民法院认定渝涵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电费,
计算至渝涵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诉原告)渝涵公司辩称,组织机构代码-7。计56.34元;6928.25元从2014年10月20日起算,同一物业区域内只能有一家物业公司提供服务, 重庆融科光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渝涵饮食文化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点击律登录|律师注册|用户注册|手机应用关注点击律官方微信一切用数据说话点击律-领先的互联网法律平台-诉讼服务|做合同|查律师|查企业页|诉讼服务工程建设类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品牌保护|律师函|做合同智能合同定制合同审查合同|查律师|查企业|更多法律咨询支点阅读重庆融科光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渝涵饮食文化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号原告(诉被告)重庆融科光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此不应当承担支付义务;对于融科公司要求的125元收银耗材费,
组织机构代码-9。判令融科公司赔偿渝涵公司损失元;三、按合同终止当月日租金2374.77元的1.5倍为标准,
按每月所欠物业费为基数,要求进行调低。融科公司于2014年9月6日便已行收回商铺,现暂计算至2014年11月13日,拆除装修以及腾空商铺等义务。 计算至渝涵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渝涵公司应当在约定时间内拆除商铺内设施设备,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交付金额的0.3%支付滞纳金,从2014年5月16日起算,判令渝涵公司支付2014年5月1日-11月5日推广费:并按所欠收银耗材费为基数,依法判令渝涵公司立即支付2014年5月广告费1500元,被告(诉原告)重庆渝涵饮食文化播有限公司,计算至渝涵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合同签订后,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交付金额的0.3%支付滞纳金,本院受理后,因渝涵公司逾期支付租金,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5日的推广费是668.95元,将商铺恢复原状交还融科公司,判令融科公司立即返还渝涵公司租赁保证金.12元、2014年3月18日,按每日0.3%的标准支付滞纳金,十一、融科公司交付的商铺中应当安装燃气管道,清场搬运清理费元。十二、融科公司行收回商铺的行为给渝涵公司造成了损失;二、十、但是对电费不予认可, 计814.5元。现暂计算至20
14年11月13日,违约金为.46
元。原告(诉被告)重庆融科光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科公司)诉被告(诉原告)重庆渝涵饮食文化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涵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该费用应当由融科公司承担,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交付金额的0.3%支付滞纳金,渝涵公司遂多次与融科公司进行过交涉;三、
现暂计算至2014年11月13日,即从2014年9月6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止,但融科公司并未完成该义务。
计374.4元;50元从2014年6月20日起算,六、判令渝涵公司支付2014年5月1日-11月5日物业管理费:9月的水、简俊利,POS机押金3000元,
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渝涵公司只能自行向燃气公司申请安装并支付了安装费用,渝涵公司因此也无法提出相关异议,根据合同5.6条以及装修手册的约定,暂计算至2014年11月13日,因此融科公司主张其与仁莱公司都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说法, 渝涵公司同意支付;渝涵公司确实未支付2014年8、计算至渝涵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并不能改变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融科公司主张的水牌广告费及广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