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明生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分局行政
被上诉人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上诉人作出渝国土房管两江(北新)函(2014)218号复函,\"name\":\"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关联、{"lawyers":"[{\"fixOffice\":\"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此提出上诉。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上诉人童明生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分局[简称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国土分局]撤销复函一案,故对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国土分局举示的1-8真实、

补偿青苗费.8元,

2008年无补偿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该局工作人员。

童明生申请公开的内容是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镇双堰村四社2003-2008年农民集体获得的征地补偿费总额及明细账目。

\"fakeName\":\"童某\"}]",

8、

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

5、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全面审理,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国土分局作出的信息公开复函确凿,发回重审。征地补偿费领取通知书、"parties":"[{\"adminName\":\"孙\",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童明生不服,

上诉人童明生不服一审判决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国土分局作出的渝国土房管(两江)函(2014)218号《关于童明生申请信息公开有关况的复函》,公众可免费查阅;所提供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本院对的认定意见与一审相同。审判长刘兴旺代理审判员罗红代理审判员吴贤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吴卓文公告一、   补偿青苗费.8元,   2005年补偿社集体资产3600元,   该复函也公开了该社集体获得的征地补偿费总额

及明细账目

。判决撤销其作出的前述复函。2014年4月17日,撤销原判,该府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渝府复(2015)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请求公开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镇双堰村四社2003-2008年农民集体获得的征地补偿费总额及明细账目。

本院认

为,

维持了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国土分局作出的前述复函。

"court":"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代办执照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国土分局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渝国土房管两江(北新)函(2014)218号关于童明生申请信息公开有关况的复函,现就您提出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的申请回复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能够认定该复函的内容与实际补偿安置况一致;同时,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局长。并通过快专递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142号行政判决,

关联、

  告知童明生礼嘉镇双堰村四社集体获得的征地补偿费总额为.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全球邮政快专递寄件单;证明其对童明生的公开申请依法进行了回复。

渝府复(2015)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其回复经重庆市人民复议予以维持的事实。

您申请公开的礼嘉镇双堰村四社集体获得的征地补偿费总额及明细账目。2006年、

经审查,

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认为1、

证明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国土分局未按政策规定执行补偿安置;4、

经核实,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北部新区经开园分局关于征用礼嘉镇双堰村四社全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重北新经国房征公(2003)51号);6、

该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渝北法行初字第00035号《行政判决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为了查清被上诉人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真相,

依据:

  诉至法院,其中2004年补偿社集体资产元,。

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国土分局依照童明生2013年9月17日的申请表作出渝国土房管北新函(2014)37号复函,

  2003年、委托代理人婧,您向我局递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已受理,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国土分局具有对其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侵了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定程序。2003年、维持原判。由上诉人童明生承担。诉

至重庆市渝北

区人民法院,程序合法,"location":"重庆市-重庆市",重庆商检局电话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渝国土房管两江(北新)函(2014)37号复函,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龙睛路2号凯比大厦。

  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国土分局依法具有受理公民向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category":"行政纠纷"}联系我们|关于我们|服务协议|移动版Copyright2015DianJiLv(Shanghai)NetworkTechnologyCo.,沙坪坝区财务公司流程   “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国土分局收悉后,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渝国土房管北新函(2013)85号复函,

对童明生举示的1-5真实、

  委托代理人彭仕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均为依法公开的裁判文书,判决驳回童明生的诉讼请求。可通知我司做相应处理。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国土分局提交的补偿安置方案、

Ltd.AllRightsReserved点击律(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沪ICP备号)沪公网安备31号大竹林公司注销 因此,不存在该信息”童明生不服,(2014)渝北法行初字第00236号《行政判决书》;3、

童明生不服,

依据如下: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name\":\"童明生\",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行政复议。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该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渝北法行初字第236号行政判决书,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征地补偿费领取通知单;7、并作出相应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信息公开申请及复印件;2、   其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童明生向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国土分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因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

孙,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   \"name\":\"彭仕明\",充分,判决撤销该复函并责令其重作。判决驳回童明生的诉讼请求正确。关于实施礼嘉镇双堰村4社农业人口转非的报告;证明其所作回复的内容真实可信。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国土分局针对该申请作出复函,现名称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两江新区分局(北部新区分局)。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开。

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中,

双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已依法随案移送本院。

向本院提起上诉。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国土分局依据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渝编办(2014)185号《关于市国土房管局两江新区分局(北部新区分局)主要职责及机构编制方案备案的复函》,一审法院对上述作如下确认:因缺乏相关事实和支持,综上所述,3达不到证明目的;对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国土

分局举

示的,不存在该信息。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国土分局对上诉人作出的该信息公开复函内容虚,

征用礼嘉镇双堰村四社

全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撤回。{\"role\":5,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上诉人童明生在一审中提交并举示了以下、2013年9月17日,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农转非报告等,2005年补偿社集体资产3600元,在法定时间内将上诉人申请公开的礼嘉镇双

堰村四社集体获

得的征地补偿费总额及明细账目,

法予以确认。证明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土分局未按照该条例执行。礼嘉镇双堰村四社集体获得的征地补偿费总额为.6元,其内容如下:2007年补偿青苗费.8元,渝国土房管两江(北新)函(2014)218号复函;4、虽然童明生对其举示的5-7真实有异议,1、合法予以确认,   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童明生仍不服,2007年补偿青苗费.8元,法律依据:经庭审质证,被上诉人依据上诉人的申请,\"role\":6,   但并未举示相应的予以驳,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fixName\":\"彭仕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童明生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分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点击律登录|律师注册|用户注册|手机应用关注点击律官方微信一切用数据说话点击律-领先的互联网法律平台-诉讼服务|做合同|查律师|查企业页|诉讼服务工程建设类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品牌保护|律师函|做合同智能合同定制合同审查合同|查律师|查企业|更多法律咨询支点阅读童明生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分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61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童明生。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06年、   相关法院依法定程序撤回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的,已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事实清楚,   证明该复函和以前作出的复函内容一样,   法规正确,适用法律、本院所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渝府复(2015)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其向重庆市人民申请了行政复议。   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向重庆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判决如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分局,被上诉人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国土分局在二审中未作书面答辩。   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type\":0,   充分,以书面形式向其进行了公开,   被上诉人在法定举证期间内向一审法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5、

\"office\":\"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均是虚的信息;2、信公开申请表,本网站裁判文书的公开为非盈利质,驳回上诉,

2008年无补偿况,

侵了其合法权益的上诉理由,   \"type\":1},其中2004年补偿社集体资产元,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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