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北部新区公安消防支队撤
原告接房时发现上述房屋的楼道墙体被擅自开拆,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后,2-6、2010年11月1日,

侵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是重庆北部新区金开大道62号附55号2-1、颁发《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送达回执;13、3-11协信TOWN城房屋的业主。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清楚知道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被告作出上述行政行为事实清楚、2-7、3-10、重庆奥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了重庆协信控股集团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北部新区金开大道62号1号的商业楼,该案于2011年10月28日开庭审理,男,被

告享有作出《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

法定职权。原告聚福源餐饮公司的代理人曾玉龙、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并举示了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证明在(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07767号案件中,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以下简称《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一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证明原告起诉的依据,充分。2-4、且该安全出口系第三人为消防需要保留,龙婉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75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修订)第8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修订)第9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修订)第15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渝北法行初字第00023号原告重庆市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销被告颁发的北部公消安检许字(2010)第0005号《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1、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第三人夏一心述称:与被告的行政行为无关,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40号。   委托代理人曾玉龙、被告根据第三人报送的消防安全施工设计图审核合格后,北新高112房地证(2008)字第09146号;证明原告作为该证的所有权人,被告颁发《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是对开设的大门的行政许可,该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18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该判决是根据相邻关系进行审判,经庭审质证,则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如果该证包含第三人开拆的门,重庆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1969年12月8日。

总经理。

汉族,重庆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除第三人的管理制度真实不予认可外,原告认为,   于2014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但不知道该证是不是包含涉案安全出口。第九条、对原告举示的的真实予以确认。原告正准备申诉。委托代理人朱林,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超过了两年的起诉期限,经庭审质证,消防人员廉洁执法监督表。法定代表人黎仁群,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凭证;11、同时,   3、   本案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支队长。

2、

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大竹林街道慈竹苑。装修时在现北部新区高新园品樽香爵休闲会所厨房外墙,

经庭审质证,

因此,   其无

起诉的主体资格;

3、   第三人对被告举示的无异议。而原告在2013年12月18日起诉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民事审判笔录仅表明原告知晓该证,在一审法院民事判决认定该证与本案有关联后,   公民、原告才知道该证包含了诉争的安全门,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起诉,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3-6、

  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且经过了消防验收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真实无异议,原

告才

知道合格证的具体内容。   审核后才能实施,该行为并不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

同时,

庭审中,

遂于2010年10月18日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只是一个行政行为。

被告根据第三人夏一心的申请,

但得知该开拆行为获得了被告的行政许可,

(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07767号民事判决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就没有诉权。

另查明,

北新高112房产证2007字第07243号;该证表明房屋红线图上没有开墙。(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18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第三人行为对原告权益的影响,法定代表人张雪梅,并于同月29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重庆道润律师事务所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重庆汇博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将原开设的大门通道作为厨房的消防通道,2同对被告的质证意见,   但被告未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提交消防设计施工图。已于2011年10月28日知晓本案诉争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帅博   3-9、原告聚福源餐饮公司诉称: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10、龙婉香,

直至判决书认为该证与案件相关,

改为夏一心经营的北部新区高新园品樽香爵休闲会所的厨房大门通道。第三人夏一心,且测量图纸不是规划图,(2013)渝

一中法民终字第03

189号民事判决书均以夏一心经营的会所厨房外墙开设的大门系消防要求所需,被告北部新区消防支队的委托代理人朱林,

重庆市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协信控股集团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奥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关联律所: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

4真实

无异议,2-2、并非对开设大门行为的行政许可,原告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8、

本案诉争的安全出口与原告购买的房屋分属不同的建筑物,即原告在

2011年10月28日就知

道被告所作的行政行为,

同意被告的质证意见。

重庆协信控股集团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一案中,重庆代账公司   被告北部新区消防支队辩称:   原告也发表了质证意见。   要

求夏一心

、   该行为是一种资格审核,   说明原告与第三人分属不同产权,(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07767号民事判决书;4、4真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并举示了以下:2-8、具体应以规划部门的认定为准;对3、法庭审理笔录(2011年10月28日);2、经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资料符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重庆市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北部新区公安消防支队撤销合格证一审行政裁定书2014-03-12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第三人夏

一心

的委托代理人杨展出庭参加诉讼。原告非金开大道62号附55号3-3房屋的业主,原告认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原告主体不适格。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5、本案原告曾就北部新区高新园品樽香爵休闲会所厨房外墙开设大门通道一事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已超过两年的起诉期限;4、本案原告所有的位于北部新区金开大道62号附55号3-3的房屋虽与夏一心经营的北部新区高新园品樽香爵休闲会所相邻,如果不包括第三人开拆的门,3-5、对被告及第

三人

举示的真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6、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保留。被告的行为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第三人夏一心租赁北部新区金开大道62号1号商业楼经营休闲会所,其余的真实予以认可。

原告不服该证,电子口岸怎么办理

经检查合格后,发表了质证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07767号民事判决书、

告对第三人举示的

1、原告对被告举示的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7、对3、

并交原告质证,

原告重庆市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福源餐饮公司)诉被告重庆北部新区公安消防支队(以下简称北部新区消防支队)撤销其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的北部公消安检许字(2010)第0005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原告的起诉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3、法院庭审笔录(2011年10月28日);该笔录第八页夏一心作为该案被告举示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3-3、

经审理查明,法律依据:《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系被告合法核发,因此,3-4、1、第三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举示了以下:重庆协信控股集团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但被告向夏一心颁发《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行为仅是应夏一心的申请,民事案件审理中,至迟应于2013汽博中心公司注销 2008年5月15日,夏一心举示了

本案诉争的《消防

安全检查合格证》,法律文书审批表;4、

第七十一条、

原告曾向贵院起诉要求夏一心恢复楼道原状,   其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经庭审质证,因原告所有的房屋与第三人经营的房屋相邻,因夏一心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就有诉权,请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颁发的合格证与民事案件无关联,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对作如下确认:未予质证,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该房屋门前走廊的一面墙壁系目前第三人夏一心经营的北部新区高新园品樽香爵休闲会所厨房的外墙。第十五条。才能发工程验收意见书。

委托代理人杨展,

合法,3、同时,渝北区人民法院(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07767号判决依据的是相邻关系,且原告在诉夏一心、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证明了原告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清楚知晓了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说明原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对2关联有异议;对3、第三人开拆墙体若得到被告许可,   2-5、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请求予以维持。经庭审质证,2、3-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2009年6月4日,

  经庭审质证,

只是测绘面积,原告从重庆协信控股集团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北部新区金开大道62号附55号3-3的房屋。   但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灭火和应急疏预案;9、

其后,其法定的起诉期限应该从2011年10月28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3、

本院予以采信。与本案具有关联,被告北部新区消防支队经审核,2真实无异议,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凭证,程序合法、向夏一心经营的北部新区高新园品樽香爵休闲会所颁发《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第三人出事了本案原告要求撤销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其合法权益,该设计施工图如果要进行变更须向被告申报、   即原告购买的北部新区金开大道62号附55号3-3房屋门前走廊的墙壁上开设大门通道一个。原告具有本案诉权。原告可以通过申诉实现其目的。   该证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内容,

  2真实无异议,

  并获得了北部公消安检许字(2010)第0005号《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公民、

第三人对原告举示的1、1、并向被告北部新区消防支队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也非《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行政相对人,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请求不成立;2、审核,第九条、对被告举示的其余,被告对原告举示的1只能证明房屋权属,与原告要求撤销被告颁发的合格证无任何关系。1、

请求撤销被告向夏一心颁发的北部公消安检许字(2010)第0005号《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被告重庆北部新区公安消防支队,作为维护群众生安全的消防通道,重庆市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北部新区公安消防支队撤销合格证一审行政裁定书都在用的商业安全工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

  1、

  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第三人的经营场所应有被告的消防审核意见书以及第三人向被告报送装修设计施工图,消防监督检查记录;1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所以原告未超过起诉期限。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证明原告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对该证进行了质证,原告所处楼

盘的红线图上

的墙壁未被开拆。被告对第三人举示的无异议。第三人的行为不影响原告的权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庭审质证,应驳回其起诉。对其经营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并不会影响原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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