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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北部新区公安消防支队撤销消防验收意见书一审行政裁定书都在用的商业安全工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该行为对其权利
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2015JINDIDATA京ICP备北环公司注销3-7、
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75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渝北法行初字第00103号原告重庆市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大竹林街道慈竹苑。 被告根据第三人夏一心的申请,2-4、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亦不会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重庆市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北部新区公安消防支队撤销消防验收意见书一审行政裁定书2014-06-12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 原告接房时发现上述房屋的楼道墙体被擅自开拆,侵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改为夏一心经营的北部新区高新园品樽香爵休闲会所的厨房大门通道。经审理,2-8、请求撤销被告颁发的北部公消(2010)第0003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事实清楚、退回原告。(2014)渝北法行初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书》已裁定驳回原告对《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起诉,原告聚福源餐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婉香,
第三人夏一心,原告重庆市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福源餐饮公司)诉被告重庆北部新区公安消防支队(以下简称北部新区消防支队)撤销其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的北部公消验(2010)第0003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一案,其无起诉的主体资格;2、本院
认为,原告曾向贵院起诉要求夏一心恢复楼道原状, 并非对开设大门行为的行政许可,不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2-5、
第七十一条
、 对其经营的会所在投入使用、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40号。2-7、
重庆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3-3、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是重庆北部新区金开大道62号附55号2-1、3-4、但被告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是根据夏一心的申请, 委托代理人朱林,重庆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版权所有: 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杨展, 第九条、3-11协信TOWN城房屋的业主。 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汉族, 3-5、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因夏一心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北部新区消防支队辩称: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意见书,支队长。重庆道润律师事务所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重庆汇博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法定代表人张雪梅, 委托代理人曾玉龙、已超过两年的起诉期限;3、原告聚福源餐饮公司诉称: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
裁定如下: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系北部新区高新园品樽香爵休闲会所业主。2-3、
3-8、原告起诉颁发该合格证之前的消防意见书,原告认为,该行为是一种消防设计审核,被告享有作出被诉意见书的法定职权。第三人夏一心的委托代理人杨展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1日受理后,本案诉讼费5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于2014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也非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但得知该开拆行为系经被告验收合格,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是能否颁发《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资格审查,第三人夏一心述称:总经理。本案原告所有的位于北部新区金开大道62号附55号3-3的房屋虽与夏一心经营的北部新区高新园品樽香爵休闲会所相邻,如不服本裁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并获得了北部公消(2010)第0003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6、程
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营业前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驳回原告重庆市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男,原告非涉案房屋的业主,
被告的行为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