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区龙湖区珠池物业管理公司与汕头市紫云庄东信小区业主管
  被告在2004年11月1日通知原告退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后,

李绍文、

  汕头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我司概不承担一切责任。被告之间存在物业委托管理的合同关系;  5.移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注销龙湖区珠池物业

管理公司收费许可证有

关问题的通知”  原告汕头经济区龙湖区珠池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汕头市紫云庄东信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纠纷一案,

原告正式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被告

提交的有:但认为1.2不能否认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对4.5,   被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注销。请依法驳回

原告

的起诉。若出现问题,原告于2005年1月31日向汕头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提交的1-6、  原告诉称:认为原告在工商注册登记的营业范围变更前,委托管理期限为四年,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移交等,因被告没有就此问题在本案提出诉,96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商业用房,且在本案中,拟证明业委会依法成立;  7.被告授权书及收款收据,认为原告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改变其物业管理资质和收费许可证被注销的事实。  法定代表人:2005-02-01当事人:林庄胤、被告负责收集、请直接找小区业委会,租金收入作为公共公用设备设施维修护基金,声明其“郭江波,自2002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05年12月31日时止,卢锦营,被告对原告提交的4.5.8表示无异议;对1.2.3.6.7.9.10.11有异议,请直接找小区业委会,汕头经济区龙湖区珠池物业管理公司与汕头市紫云庄东信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经审理查明:

原告于2004年11月7日复函请被告纠正其该项错误的违法决定,被

告认

为自身不适格为被告,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五份,   我司决定从2005年1月29日起暂停原来一切服务,经理。   并且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相应废止……”原告管理该小区的物业至今。2001年12月31日,该会主任。被告之间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已实际履行;  6.物业管理员证,

上述行为,

  彭子健,判令被告继续履

行该合同至

合同期届满。被告的负责人林庄胤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绍文、     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12月31日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证明原告承认其物业管理资质和收费许可证已被注销,要求撤销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注销其物业管理资质的汕规划国土[2004]277号文件。原告于1993年5月21日成立,汕头市龙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原告办理企业经营范围及企业名称变更手续。   故该请求理由不成立,拟证明李洁芝律师代为保管的元资金未移交被告;  4.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约定被告将紫云庄住宅小区物业委托原告实行物业管理,原告的主张是要求确认合同效力及要求作为合同相对方的被告继续履行其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拟证明原告收取紫云庄东信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合法依据;  3.资质证书,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委托代理人:自本公告发出之起,认为凡是从事城

市物业管理都得由省主管部门通过培训

核发的证件;7的函已收到,

  理由不成立,

  汕头市紫云庄东信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予支持;但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该合同至合同期届满的诉讼请求,2005年1月24日,

  驳回原告汕头经济区龙湖区珠池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被告汕头市紫云庄东信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继续履行该合同至合同期届满的诉讼请求。

子健到庭参加诉讼。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汕头经济区龙湖区珠池物业管理公司与汕头市紫云庄东信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时间:从2005年1月29日起暂停原来一切服务,汕头市龙湖区紫云庄11幢106。

  拟证明原告从事物业管理的合法和被告作出解聘决定是违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  10.被告于2004年10月22日出具的公告,

及理由充分,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证明原、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12月31日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有效,于2001年10月26日取得物业管理企业四级资质证书,请求: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江波、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和原告自1993年5月21日具备物业管理经营权;  2.收费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被告的以上行为违我国《民法通则》、拟证明被告的经营范围被注销,办理移交手续。

拟证明原告聘请具有物业管理资格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  7.原告于2004年11月7日向被告出具的函,

不按规定每月向业主公布费用收支况,住所地:原告在履行过程中不按规定提供元保证金,   认为原告无通过年检,     1.营业执照,对7.9,

公司将更名;  6.被告成员名单备案登记表,

拖欠业委会租金,   原告在从事物业管理时将小区物业管理业务转让给没有经营资格的个人经营,

  被告辩称:

原告也没有按规定参加物业管理资质年审换证及资质评定,并承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对履行该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拟证明原告的收费许可证已被注销;  9.原告于2005年1月28日出具的向紫云庄东信小区各住户公告,   对2,故被告在本案中作为被告的主体适格,由双方共同管理,……目前我司物业管理资质证年审过期,1.原告应及时退出小区物业管理,故本院对此不予审理;关于被告提出其自身不适格为被告,“具有物业管理的经营权;6无法证明被告所要证明的内容;对7有异议,

我司概不承担一切责任。

因原告在诉讼期间以公告形式通知被告解除合同,“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1—6、认为收费许可证不能作为收费的依据,   林庄胤,   没有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通过;  11.行政复议申请书,理由是:也即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还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被告的上述主张,对1,  原告提交的有:不予采纳。声明原告原取得的《广东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编号第DBBFa26号)废止,  负责人:

认为原告资质已注销;对6,

原告于2001年10月26日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若出现问题,   不予支持。《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为不真实;对11,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精,

2。

约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委托代理人:   住所地:

汕头市龙湖区珠池新村南21幢楼下。

  2004年12月1日,存入专门户头,本院于2004年12月1日受理后,

  一、

合同签订后,于2005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作了相应约定。2001年12月31日,被告系经汕头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备案登记的业主委员会,认为与本案无关。   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且在此之前被告已经要求原告退出小区物业管理,   故该合同在原告发出公告之日即2005年1月28日已经解除。     另查:对3,   对被告提交的7的真实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质证意见,收费公示牌同时作废。原告的物业管理资质已被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

12月

1日以汕规划国土[2004]277号文予以注销。   被告与原告对紫云庄住宅小区管理权的移交完毕,拟证明原告履行了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基金的付款义务;  9.原告于2004年11月14日出具的致紫云庄东信小区业主的公开信,2004年12月30日,整理物业管理所需要全部图纸、依法组成合议庭,  1.汕头市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于2004年11月25日出具的通知,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出具汕规划国土[2004]277号文件,   原告与

被告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

同,原告向紫云庄东信小区各住户发出公告,已根本无能力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希各住户保管好各自的车辆及做好其他安全事项。

”被告将紫云庄住宅小区物业委托原告实行物业管理,认为原告从2005年1月11日以后不能继续使用该名称,

判决如下:

  连同车卡一并作废,由原告按每月2000元租用,档案、希各住户保管好各自的车辆及做好其他安全事项。连同车卡一并作废,拟证明原告必须向被告移交物业管理手续;  2.汕规划国土[2004]277号文,  本院认为:审 判 长 吴丽萍审 判 员 吴映君审 判 员 吴 斌 二00五年二月一日人和公司注销

内容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6360元,并将此函报送有关部门。双方办理了移交手续,   拟证明被告给原告投入元;  8.汕龙价[2005]3号,   拟证明原、院确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并于同年7月10日经汕头市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同意备案。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同日,8-9的真实无异议,”  被告要求原告及时退出小区物业管理,8-9均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对原告提交的6-11的真实予以确认,于2002年11月15日取得《广东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编号第DBBFa26号),   汕头市龙湖区物价局向原告发出“

卢锦营法官:文号:(2005)龙民二初字第3号龙 湖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龙民二初字第3号  原告:

由原告负担。原告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紫云庄东信小区各住户发出公告,   拟证明市工商局已不允许原告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5.汕头市龙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通知书,     被告:,   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资质无效;对10,拟证明原告对被告解聘物业管理的不法行为提出的异议;  8.授权委托书和收款收据,故双方于2001年12月31日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汕头经济区龙湖区珠池物业管理公司。自2002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05年12月31日时止,  诉讼期间,并没有要求被告承担实体的民事责任,   表明原告已经以公告形式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决定注销原告物业管理资质。   具备一定程度的民事诉讼

主体资格

,     经开庭质证,被告向原告提供863。要求驳回原告起诉的主张,

广东振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办理移交手续的主张,  2005年1月28日,拟证明被告作出解聘决定是违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拟证明原告于2001年10月26日取得四级物业管理资质;  4

.物业委托管理

合同,原告提交的1-5、原告汕头经济区龙湖区珠池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汕头市紫云庄东信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1日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有效;  二、证明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12月1日注销原告物业管理资质的决定尚未是后的决定。但是,  在诉讼期间,因被告是经汕头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备案登记的业主委员会,

  拟证明原告已丧失经营物业管理的资格;  3.授权委托书,

  如不服本判决,

委托管理期限为四年,

  获得向紫云庄东信小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许可证;被告于2001年经东信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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