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华侨汽车修配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汕头市龙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占用河道、证明原告铁构架屋顶占地面积;6.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行政处罚决定书(汕龙城执罚字(2014)2-14号),关于案件的办理程序,即一种具体形,证明本案土地使用权人对原告违法建设的投诉;12.市规划局《复函》(汕规函(2012)907号),属

行政处罚程序

违法,发出决定书;41.送法回证,被告没有证明搭建屋顶的行为影响到了什么城市规划,勘验;26.视听资料(),充分听你单位的陈述及申辩。该纪要中记载市规划局对该土地建设已定为“不属于法定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形”,

2014年9月1日,

对本案的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17.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告根据《汕头经济区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委托代理人郭立涛、

只能作过罚款决定,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汕头市华侨汽车修配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汕头市龙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2015-05-22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重新启动该案行政处罚程序;2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再次,

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古树名木的”。

证明复议机关维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4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缺一不可:纪念建筑、原告于2汽博中心公司注销 汕头市华侨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关联律所: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和依据:判决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23.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对龙湖区执法局﹤请示﹥的复函》,于同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不能拆除的,

  限期拆除的条件必须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原告委托代理人郭立涛、

的建筑物是否有损坏或影响城市市容景观、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书记员名单,

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汕头经济区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充分。地点及听证主持人、   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原告的违法建设损坏或影响了城市市容景观,“本机关于2012年9月26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搭建铁构架屋顶案一案进行立案。限期改正,住所地汕头市长江路泰业大厦六楼。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是不能采取纠正措施。

证明本案铁构架屋顶地块的使用权人;9.场地租赁合同书,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土地使用权人胡XXX尚未在该地上作出任何规划,

委托代理人李熙煊,

证明被告依法对原告涉嫌违法建设进行勘查;4.视听资料(),   决定责令原告在10日内自行拆除搭建铁构架屋顶。   被告汕头市龙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所适用的法律有二:证明原告铁构架屋顶外观形状;5.平面图,证明被告依法对原告涉嫌违法建设进行立案;3.现场勘验、我局于2014年8月25日依法举行公开听证,2014年9月1日,证明被告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立案审批表,在主要街道上影响城市景观,这也是被告曾针对在同一地块建成的临街铺面,期满后,认定原告位于汕头市长平路北侧龙禧花园南区东侧建筑物东侧外墙至东面围墙空间未经行政许可擅自搭建铁构架屋顶(面积约1921.2㎡)的行为,

违法建设有损坏或影响城市市容景观、

你单位于汕头市长平路北侧龙禧花园南区东侧建筑物东侧外墙至东面围墙空间未经行政许可擅自搭建铁构架屋顶(面积约1921.2㎡)的行为,证明被告办案人员依法对本案违法建设进行重新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修正)第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64条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汕金法行初字第6号原告汕头市华侨汽车修配有限公司,

证明原告铁构架屋顶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及该局函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13.询问()通知书(存根),

证明被告办案人员依法呈报对原告处以“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的意见及审批结果;16.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相,证明被告于2012年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19.送达回证,周边环境脏差。并已于2014年6月30日将上述租赁土地移交还胡XXX自行管理,   原告已明确向被告陈述了这一客观事实。重庆营业执照注销决定对本案违法建设进行落实行政处罚程序;34.行政处罚意见审批表,限期拆除,按照市中级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执行;24.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被告把原告作为被处罚单位,

听证员、

  国信信扬(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汕头市华侨汽车修配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汕头市龙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都在用的商业安全工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

包括临街铺屋都在同一块上所建的。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证明被告集体讨论,故被告所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此行为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汕头经济区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原所搭建的铁构架屋顶,证明被告

经集体讨

论,有下列形之一的,证明二审法院认定该案行政处罚程序缺少告知当事人陈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否为不能采取纠正措施,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证明陈宗辉向被告证明其本人身份;30.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被告依照行政处罚法之规定,也不属于法定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形,证明听证人员报告听证会基本况,   ……(十)损坏或影响城市市容景观、   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汕头市城乡规划局于2011年7月27日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本宗争议土地建设形成了一份书面《会议纪要》,证明原告铁构架屋顶地块系租赁使用及其使用违合同的约定用途;10.原告《保证书》,该规定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证明被告依法责令原告对违法建设进行整改;15.行政处罚意见审批表,申辩权利;36.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据原告的了解,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明复议机关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21.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更不可能有证明影响城市规划已达到严重程度。证明一审法院判决维持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22.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古树名木。丰华市场未建前因临时设施已残破存在安全,证明被告依法举行本案行政听证会;39.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被告对原告作出汕龙城执罚字(2014)2-14号行政处罚决定,

  总经理。

  被告却作出截然不同的二种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14年7月24日向你单位分别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沈丹珊,达到责令限期拆除的程度,原告已于2014年6月11日向胡XXX及其代理人萧XX先生作出承诺,原告

收到被告作出的汕龙城执罚(

2014)2-14号行政处罚决定:   且影响的程度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证明被告告知拟对原告违法建设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证明被告依照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证明原告法人主体资格;7.居民,沈丹珊,更不存在需采取纠正措施来纠正对城市规划实施的影响,   原告所搭建的屋顶,”原告搭建屋顶的行为根本不存在上述规定中的任何一种形。   法定代表人郑邦隆,

没有责令限期拆除的根本原因!

决定对你单位依法作出:

也根本不存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

渠道和公共绿地,   住所地汕头市长平路39街区龙禧花园东南角。回避的权利;38.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对同宗土地上同时建成的建筑物,又不能采取纠正措施,证明陈宗辉向被告提交原告丰华市场营业执照;31.授权委托书,影响城市安全或周围建筑物安全,   证明被告对本案行政处罚依法进行审批;35.行政处罚告知书,   二个前提条件:   证明蔡伟华向被告提交其件;33.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证明被告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留置送达;20.汕头市龙湖区人民行政复议决定书,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古树名木的。二、证明被告上级机关复函指示,证明原告承认未办理市场建设(即铁构架屋顶)报建手续;11.胡文虎基金会投诉函,   证明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信信扬(汕头)律师事务所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   被告在2014年7月24日向原告询问时,决定对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申辩权利,

  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证明原告委托蔡伟华签收被告发出的法律文书;32.蔡伟华居民(复印件),更让原告不解。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局长。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诉称:一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8.国有土地使用证,境况大为改观,第二是《汕头经济区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需采取什么样的纠正措施。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完全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并明确告知原告有陈述、小商小贩进场经营,证明被告告知原告对行政处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37.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汕头经济区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证明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28.询问笔录,   不存在损坏或影响了城市市容景观,

原告对此至今十分不解,

文物保护单位、   经查明,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不能采取纠正措施是指不能纠正对城市规划实施的影响。客

上讲,告知原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8.行政处罚决定书(汕龙城执罚字(2012)2-24号),本身缺乏事实依据。原告汕头市华侨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汕头市龙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汕龙城执罚字(2014)2-14号行政处罚一案,   承认本案铁构架屋顶是该公司出资建设并进行经营管理;29.居民(复印件),2015年2月2日收到汕头市人民作出的汕行复案(2014)128号行政复议决定,第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然而,

文物

护单位、这一规定更具体明确,其次,维持了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月25日受理

,周边道路小商小贩摆放,原告认为,于2014年10月29日向汕头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   显然,   原告与胡XXX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书》所约定的租赁期限已于2014年3月9日期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是指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该规定是“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证明原告签收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42.汕头市人民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完全错误。   《汕头经济区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污染城市环境,并建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40.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法定代表人陈宗辉,搭建了屋顶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证明被告

集体讨论,纪念建筑、   先,   ”原告不服,有碍消防,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边环境整洁舒适了。文物保护单位、纪念建筑、检查笔录,证明被告依法通知原告接受询问;14.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存根),而是给市容市貌添光增了。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证明原告负责人陈宗辉接受被告办案人员询问,安全消除了,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   被告没有任何能够证明原告搭建铁构架屋顶行为构成损坏或影响了城市市容景观,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在没有规划的形下,被告在之前曾向原告解释过,   证明被告依法告知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时间、决定以矫正原程序瑕疵为原则,   ”从规定可以看出,也是错误的。何来

影响规

划,证明本案违法建设铁构架屋顶仍然存在;27.通知书,   一、被告也派员参加了这次会议,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熙煊到庭参加诉讼。不仅不会损坏或影响了城市市容景观,

有相片等为证。

也认同市规划局的这一定意见。总之,建成投入使用后通过原告加大管理力度,
友情链接: 自助添加